职场准妈妈如何请产假?


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在2011年12月23日前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我国拟延长产假至14周,关于产假延长,有人高兴有人担忧 。那么,职场妈妈如何休产假才能无后顾之忧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提高法规审查工作质量,现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鉴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2008年2月,原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
(一)关于条例名称
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
(二)关于禁忌劳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得比较原则,目前工作中主要执行原劳动部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条例,并根据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作了适当调整;同时,考虑到禁忌劳动范围需要根据社会实际情况不断调整,为避免因禁忌劳动范围的调整而导致条例频繁修订,征求意见稿将禁忌劳动范围作为条例的附录加以列示,并规定: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时,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第三条) 。
(三)关于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
一是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第七条第一款) 。
二是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第七条第二款) 。
三是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八条) 。
【职场准妈妈如何请产假?】职场女性享有哪些“特权”
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
流产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
丈夫休护理假
丈夫休护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 。大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呢!
产前检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中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职工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