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财政、物价、卫生、食品药品监督、人口计生等部门及工会和妇联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
女职工怀孕7个月含 以上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并持有县以上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相关证明的增加90天 。女职工生育符合以上多项增加产假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180天 。
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含 流产的产假15天;3个月以上4个月含 以内流产的产假30天;4个月以上7个月含 以内流产的产假42天 。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流产
前一个月的缴费工资除以30再乘以本办法规定的产假天数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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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4年山西省劳动法对于产假的规定
2014产假规定2014产假规定是怎样的呢?来看看2013产假规定的详细内容:
2014年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是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征求意见稿拟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
国家规定产假多少天
国家规定产假天数具体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
产假分类
1、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
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
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
授乳时间:
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
2、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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