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插图
【条文】
第三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应当对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规定 。
【条文理解】
一、本条制定的背景情况
夫或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此责任不因夫妻一方死亡而消灭 。
【民法典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共同债务问题!】本条源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 。我们认为,如果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双方均为债务人,即使共同债务人之一死亡,也不因此免除其他共同债务人的清偿责任,该条规定与《民法典》不冲突,故予以保留 。主要修改是删除了“连带”的表述 。同上一条的修改理由相同,主要考虑是:共同之债与连带之债存在性质上的不同 。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连带责任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民法典》第1064条仅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的认定,未明确相应的清偿规则 。《民法典》第1089条的表述为,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也未约定双方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故将“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修改为“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我们认为,此种表述更符合共同债务共同偿还的性质 。
二、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对共同债务依然负有清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源于《民法典》第1089条,该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既然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两方共同偿还,也就包含了夫妻两方中的任何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在此不能将共同偿还仅仅理解为夫妻两方等份偿还 。共同偿还就设定了偿还共同债务是夫妻两方的共同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种特定的多数人之债,由于夫妻特定的相互关系,决定了其任何一方对外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各自负担的数额,无论是双方约定,还是由法院判定,仅仅是离婚时夫妻内部对共同债务的处理,而不直接涉及对第三人即债权人的清偿问题 。无论怎样约定或判定,都丝毫不能影响债权人向夫妻双方或任何一方主张全部债权的权利 。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作为共同债务人,仍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债务,不能因此获得免除 。总之,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继续承担清偿责任,这是对《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原则的具体化和规范化 。
三、夫妻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的追偿权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已经对夫妻共同债务履行清偿责任的,其要求另一方负担相应责任的求偿权将根据夫妻之间是否实行约定财产制以及是否已形成离婚协议等情形而存在差异 。(1)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但第三人(即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履行了清偿责任的,另一方可以在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 。(2)夫妻双方在一方死亡前已达成离婚协议,但离婚协议中未提及该笔夫妻共同债务,或未就该共同债务的分担达成协议 。夫妻一方在达成离婚协议后死亡,其配偶又实际履行了清偿责任,其配偶应当按照均等份额的原则行使追偿权 。(3)夫妻双方在一方死亡前已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已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夫妻一方在达成离婚协议之后死亡,且另一方已实际履行了清偿责任的,另一方可以在离婚协议约定的份额和范围内行使追偿权 。(4)夫妻双方在一方死亡前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但未涉及某一笔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在夫妻一方死亡后又主张由另一方承担清偿责任的,另一方在履行了清偿责任之后,可以根据民法院判决中对共同财产的划分原则和标准行使追偿权 。(5)夫妻双方在一方死亡前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已作出明确判决的,债权人在夫妻一方死亡后又主张由另一方承担清偿责任的,另一方在履行了清偿责任之后,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中确定的份额行使追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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