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造假可以吗

1交通事故伤残造假可以吗
1.伪造交通事故可以吗?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不可伪造 。伤残鉴定伪造的,应当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使用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的合格医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诊断证明作为确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 。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二)委托事项;(三)提交的相关材料;(四)检验鉴定时间;(五)以结论和结论为依据,分析结论中,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员、翻译人员故意对案件重要情况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犯罪证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申请一般有两种方式:1.请事故处理大队出具介绍信进行鉴定,并按照介绍信中载明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这种方法方便有效,即使对方有异议,也没有用 。2.自行联系认证机构 。一般大医院或者医科大学都有认证中心,你可以自己认证 。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可以要求重新认证 。(注:一般采用第一种方法)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申请材料向处理你的交通事故的部门提交伤残鉴定申请,凭申请取得本交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文书,并持此文书(须签字盖章)到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携带的材料:1.被评估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并由办案人签字的残疾评估申请书;2.受伤初期及治疗后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CT、X线及诊断报告;3.向治疗医院借阅相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4.在评估被抚养人的工作能力时,还应携带鉴定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说明;5.评估应以事故直接造成的伤害或确诊并发症治疗结束为依据 。治疗尚未结束,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载明;6.评估人员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支付规定的评估费用 。当事人遭遇交通事故,也会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因此有可能要求事故责任方赔偿 。在提出索赔前,有必要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当事人在伤残鉴定过程中伪造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司法机关也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交通事故伤定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交通事故伤害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一级残疾1.一级重度精神发育迟滞 。2.极度严重的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不能自理 。3、四肢瘫痪(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4.三联症(肌力1级) 。5.严重的非肢体瘫痪运动障碍 。6.植物人的生存状态 。7.持续昏迷 。8、呼吸困难ⅳ级 。9、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有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0.心脏移植后 。11.肝切除术后原位肝移植 。12、小肠切除90%以上 。13.双侧肾切除术或孤立肾切除术,通过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后肾功能不全的尿素期 。14.三肢(腕关节以上上肢、踝关节以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皮肤损伤导致疤痕形成,达到身体总表面积的90%以上 。二级残疾1.四肢瘫痪(双肢以上肌力2级) 。2.三联症(肌力2级) 。3.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4、截瘫(肌力2级)伴尿失禁 。5、面部疤痕超过90%,严重影响外观伴器官功能障碍 。6.双目球缺失 。7.失明眼睛5级 。8.一只眼球缺失,另一只眼睛5级失明 。9.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 。10.一侧上颌骨和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1.一侧全肺切除联合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12.肺功能严重损伤 。13、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重度器质性心律失常 。14.肝功能严重受损 。15.肝外伤后出现门静脉高压三联征或布-加综合征 。16.肾部分切除术后,肾功能不全的阶段尿素病 。17、一侧肾脏切除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期肾功能不全尿素病 。18.肾功能不全的尿素期 。19、四肢关节(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0.双肢(肘关节以上上肢、膝关节以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三级残疾1.严重精神发育迟滞 。2.严重的器质性精神障碍,无法完全独立生活,需要不断的监护 。3.三肢或四肢瘫痪(三肢以上肌力三级) 。4、截瘫、偏瘫(肌力二级) 。5.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6、面部疤痕超过80%,严重影响外观伴器官功能障碍 。7.面部严重毁容 。8.失明眼睛4级 。9、一只眼睛缺失或失明5级,伴有另一只眼睛失明3级 。10.双眼视野≤8%(或半径≤ 5) 。1.一个上颌骨完全缺损或一个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咽喉损伤引起的呼吸困难依赖气管插管或造口 。13.气管损伤引起的呼吸困难依赖于气管插管或造口 。14.一侧全肺切除联合胸廓成形术 。15.心功能ⅲ级 。16、食管闭锁或切除,喂养依赖胃造口术 。17.小肠切除3、4次以上,无抗蠕动吻合 。18、肝切除3、4个以上 。19.全胰腺切除术 。20、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1.腕关节以上双上肢缺失,或肘关节以上双上肢功能完全丧失 。22.踝关节以上双下肢缺失,或膝关节以上双下肢功能完全丧失 。23.双肢缺失(上肢高于腕关节,下肢高于踝关节),或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高于肘关节,下肢高于膝关节) 。24.皮肤损伤导致疤痕形成,达到身体表面积的80%以上 。肢体残疾1.三肢或四肢瘫痪(双肢肌力3级) 。2、截瘫、偏瘫(肌力三级) 。3.中度非肢体瘫痪运动障碍 。4.严重的创伤性癫痫 。5.60%以上的面部疤痕明显影响有器官功能障碍的外观 。6.失明眼睛3级 。7.5级时一只眼球缺失或失明,2级时另一只眼睛视力低下或视野小于等于24%(或半径小于等于15) 。8.双眼视野≤16%(或半径≤ 10) 。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10.一个上颌缺损超过1/2 。1、下颌骨缺损超过6厘米 。12.双侧颞下颌关节僵硬,无法张口 。13.甲状腺功能严重受损 。14.甲状旁腺功能严重受损 。15.一侧全肺切除术 。16.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以上肋骨) 。17.双侧肺叶切除术 。18、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19.小肠切除3/4及逆向蠕动吻合术 。20.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及回肠造口术 。1、肝切除23个以上 。22、胰腺次全切除术,胰岛素依赖 。23.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全膀胱切除术 。25.双侧肾上腺缺失 。26.阴茎和双侧睾丸都不见了 。27、双侧睾丸轻度缺失、萎缩,功能完全丧失 。28.年轻女孩的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9.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引起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30.双手手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两掌缺失90%以上 。32.皮肤损伤导致疤痕形成,达到身体表面积的70%以上 。五级残疾1.中度精神发育迟滞 。2.单侧瘫痪(肌力1级) 。3.完全运动性失语 。4.完全失用症、失写症、失写症、失认症等 。5.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6.严重尿崩症 。7、面部疤痕超过40%,明显影响外观 。8.中度毁容的脸 。9、双眼低视力2级 。10.5级时一只眼球缺失或失明,1级时另一只眼睛视力低下 。11.双眼视野≤32%(或半径≤ 20) 。12.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 。13.双叶切除术 。14.肺叶切除术后胸廓畸形,呼吸困难ⅱ级 。15、呼吸困难ⅲ级 。16.肺功能中度受损 。17.严重的器质性心律失常 。18.食道狭窄,只能进入流质食物 。19.全胃切除术 。20、小肠切除2/3(含回盲部) 。21.严重肛门失禁 。22.肝功能中度损伤 。23、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4.同种异体肾移植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严重的排尿困难 。26.永久性膀胱造瘘术 。27.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 50ml 。28.大部分阴径缺失或严重变形 。29、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功能完全丧失 。30.双侧卵巢切除术 。31.外阴和阴道损伤引起的瘢痕挛缩和阴道闭锁 。32.椎体骨折脱位或齿状突骨折的中轴,留下脊髓受压的症状和体征 。33.双手90%以上的手指缺失 。34.双手手掌缺失70%以上 。35.肘关节上方少了一条上肢 。36.膝关节上方少了一条下肢 。37.跗跖关节上方的脚不见了 。38.皮肤损伤引起的疤痕形成达到体表面积的60%以上 。6级残疾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四肢瘫痪(肌力四级) 。3.单侧瘫痪(肌力2级) 。4.不完全失语症 。5.中度创伤性癫痫 。6.脑脊液漏无法修复 。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双脚行走不可能 。8、面部疤痕超过20%,明显影响外观 。9.脸上大量微小斑点或色素变化超过75%,影响外观 。10.一只眼睛低视力2级,另一只眼睛低视力1级 。11.一只眼球缺失,伴有另一只眼睛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 25) 。13.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