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2018)2号】第16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所受伤害如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的,应予支持,但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参考案例:(2021)粤02民终540号、(2021)沪01民终6971号】 。
但是也有一些法院基于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考虑到职工并未能够享受养老待遇,仍然需要依靠劳动维持生计,还是支持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参考案例:(2021)京03民终13506号】 。
3. 停工留薪工资计发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是此处对“原工资福利待遇”是否包含加班工资、绩效奖金等的理解,各地法院有所不同 。
有的法院认为,应当以员工的实际所得为基础计算停工留薪工资 。理由在于,停薪留职制度设立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保障工伤员工在医疗期间的生活标准不受工伤影响,从公平的角度考虑,员工在未发生工伤的前提下,其正常上班同样能够获得加班工资、绩效奖励等收入[3]【参考案例:(2019)粤0307民初9313号、(2019)苏05民终9852号、(2020)苏05民终11720号】 。
有的法院认为,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劳动者正常出勤所获得的工资报酬,加班工资系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付出劳动所获得的报酬,绩效奖金系对劳动者工作表现给单位创造价值的奖励,故要求用人单位在职工不存在加班或者绩效创造行为的前提下要求将其作为计算基数,没有依据【参考案例:(2021)沪0117民初292号、(2019)京0116民初2783号】 。
4. 对《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第2款的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第2款规定:
“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① 关于“统筹地区”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故此处的“统筹地区”应当做省一级理解,以省级职工平均工资为比对对象 。
② 关于“平均工资”
关于平均工资的数据,一般包括以下几种: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到底以哪一个数据作为参考对象呢?
根据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第3条规定,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故此处的平均工资应当以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参考对象 。
以广东省为例,如果一名广东员工在2020年受到工伤事故,根据《广东省关于公布2019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2019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756元,
第一类片区(广州市、深圳市、省直)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7880元;第二类片区(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为5855元,该名员工事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000元,如果该员工是在第二类片区工作,那么应当按照广东省2019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756元*60%作为其工资计算标准【参考案例:(2021)粤06民特81号】,如果该员工是在第一类片区工作,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第2款,应当按照广东省第一片区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880元*60%作为其工资计算标准【参考案例:(2021)粤01民终56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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