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风险资本退出 创业资本的退出通道( 四 )


2.资金扶持渠道
在美国,高校科研经费的来源渠道是多样化的,如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产业界、科研机构以及非政府非盈利组织机构等 。尽管如此,美国联邦政府依然是高校科研经费的最大提供者 。据统计,2007年联邦政府各部门提供的科研经费占全部高校科研经费的62% 。对大学技术转让的研究表明,大学衍生公司与专利许可的数量与科研经费的支出数额呈正相关 。国家对某领域科研经费的增加,能提高学校对此领域的重视度,从而增加该领域的专利获得率,为创业做好技术上的准备 。
此外,早在1953年美国国会就颁布了《小企业法案》,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意在帮助小企业获得政府在资金、技术、管理上的扶持 。小企业管理局还在众多大学中设立小企业发展中心,不仅加强了学术界与小企业发展的联系,同时也为潜在的或现有的小企业提供财政、营销、生产、技术、管理上的协助,以及创业和商业培训;其帮扶主体不仅包括大学生,还包括社会上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使它们能够通过创业改善生活质量 。在1982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小企业创新发展法案》,并实施了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鼓励并援助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1992年又对此法案进行了修改,明确指出:小企业局可以为那些不能按合同期限或正常放宽渠道获得贷款的小企业担保,金额最高可达75万美元的3/4,对10万美元以下的贷款可以担保80%,利率不超过2.75%,担保贷款最长可至25年,平均期限为7年 。除了隶属于国家的小企业管理局提供的融资担保外,还设有区域、社区担保体系,政府还通过政策引领,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如加大银行对小企业的贷款额度并减免利息,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种子资本等 。美国完善的融资担保体系,极大程度地化解了初创企业所面临的资金短缺困境,为大学生创业营造了较为宽松的信贷环境,提高了学术创业者利用科研成果创业的积极性 。
3.知识产权法案
美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完善知识产的保护法 。在1980年颁布《贝多法案》和《史蒂文森――魏德勒技术创新法》之前,但凡是由政府机构资助而创造的科研成果,其所有权都归属于政府,未与联邦机构协商,任何人无权使用 。为了改善这一现象,提高大学技术成果的转化率和民用价值,《贝多法案》和《史蒂文森――魏德勒技术创新法》规定:允许大学或国家实验室保留由联邦政府经费资助所得的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并鼓励将研发成果下放给小企业;大学有权获得由联邦政府出资的研发成果的转让收入,并与发明人共享 。这两部法案的颁布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使大学管理者和教师对创业的态度有了根本性的转变,促使大学衍生公司大量兴起 。随后1982年的《小企业创新发展法》、1986年的《联邦技术转移法》、1989年的《国家竞争力技术转移法》、1992年的《小企业研究和开发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又对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条例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以上法案的颁布和实施,不仅保障了创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校企之间的合作,促成了以科技为核心的创新企业的大量崛起,也使得大学的功能更加多样化,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动力 。
4.培训指导服务
创业服务机构是创业链条的中间环节,它既可以帮助创业者降低企业的成本和风险,提供政策咨询、专家帮带等服务,还可以提供融资渠道、吸引风险投资、促进技术转移、进行商业培训,具有企业润滑剂的作用 。美国的企业孵化器种类众多,早在1985年美国就成立了全美商业孵化器协会,为创业者提供了办公设备和空间,提供了培训和交流平台,降低了企业的运营风险,提高了大学科研成果的商业转化率,实现了企业和人才的双重孵化 。诸如此类的孵化机构还有大学科技园――意在加强大学和企业之间有效衔接,促进大学衍生公司的形成;技术转移办公室――帮助学术创业者进行市场调研、拟撰创业企划书、筹集风险投资、谋得创业地和必要的设备、新产品的评估等“一条龙”服务 。除了实体的创业服务机构,美国还有专门的网站,提供法律咨询、专家帮带等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