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失业人员创业补贴申请 青岛失业人员创业补贴( 二 )


审批认定程序:
1、申请享受优惠政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经营证明到郑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填写《郑州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政策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2、经审核后,填写《郑州市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审批汇总表》,对符合条件的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加盖“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优惠政策审批专用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再就业优惠证
青岛小微企业补贴法律分析: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可按规定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同一个创业实体(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准,下同)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 。1.登记失业人员 。指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6个月及以上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办理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 。2.大中专毕业生 。指未就业的毕业 5年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留学回国及台港澳高校毕业生 。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 。3.技工院校毕业生 。指未就业且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 5 年内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 。4.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指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及扶贫协作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5.解聘备案人员 。指本市户籍创办创业实体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 。6.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6 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业实体后 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将就业及社保关系转移至申领补贴创业实体的人员 。其中,对创办小微企业的,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人员范围扩大到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 第十五条 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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