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团队代理的一个离婚案件经历了长久的等待,终于有了结果 。该案争议的焦点为: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部分出资,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出资到底是对一方还是双方的赠与?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认定该出资为对双方的赠与,房产由双方平均分割 。
而在今年,我团队代理了另一个类似离婚案件,但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法院认定父母的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父母出资占总房款比例部分属于自己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余下部分才由双方平分 。
审判实践中,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支付部分出资如何处理的问题,一直争议比较大,经常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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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是要了解一下法律规定的变迁,从中找到原因 。
关于子女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问题,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主要法律规定见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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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啦 。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如果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没有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给自己子女的情况下,该出资算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如果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该出资则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也应认定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 。
【婚姻法解释三是有效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全文】两个截然不同的司法解释,导致各位吃瓜群众,甚至有些法律人士摸不着头脑,到底适用哪一条法律规定?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通行的审判观点是: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到底适用哪一个条款,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关键在两个区分点:一是房产是不是登记在出资一方父母的子女名下,另一个就是要看是不是“全额出资” 。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尽管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一般推定该出资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即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并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一般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即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该房产应认定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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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毕竟没有任何官方的明文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屡见不鲜 。
另外,有些法院尽管认定“父母部分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同时又认为“现如今受高房价影响,儿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经济条件有限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并非父母应负担的法律义务 。因此,“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最终法院支持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的诉请,实际上等于认定了父母的出资为借贷而非赠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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