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是有效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全文( 二 )


今年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删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进行了重新表述,具体规定如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
该条司法解释首先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认定为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而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

婚姻法解释三是有效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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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以上最新的《民法典》规定,我们本以为没有什么争议了,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
关于子女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到底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而或是借款,国内的知名法官、学者和律师观点都不尽相同,我们分别总结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的主要观点
1、婚后,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购房是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目的是希望是子女和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可以长长久久,以不离婚为前提 。若子女和配偶离婚了,那父母赠与的前提条件也就失去了,则应当返还父母出资部分的款项 。
2、如果子女离婚,出资部分需要返还给父母,但是房子整体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子的整体增值部分也应当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如果认定归一方所有,应当不包含出资对应的增值部分 。
二、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洪祥教授的观点
1、关于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是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的问题,李教授认为,借贷关系一般应当具有明确约定,是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如果没有借贷关系的合同存在,一般应当推定为赠与关系 。
2、关于婚后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购房赠与后形成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的问题,李教授认为,夫妻共同生活关系产生、存续和发展是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基础,一般视为共同共有,不应按照按份共有的形式 。
三、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教授裴桦教授的观点
父母出资借贷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低于父母将出资赠与子女买房,进而,由主张借贷关系这一低概率事件存在的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也与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保持一致 。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部分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
四、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承凤律师的观点
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的判法不一,有的法官直接认定为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的法官认定是借款,判决夫妻返还 。
我认为应当看情况去认定 。如果夫妻双方结婚多年的,此时再以借贷返还就无法保障女性的权益 。妇女在家庭中生育子女,维持婚姻关系,为家庭常年付出 。在这种情况下,简单地以借贷关系处理,不仅无法保障妇女的权益,也会造成不好的社会效应 。
如果结婚时间短,或者家庭关系并不密切,可参考吴晓芳法官的观点 。
总的来说,我们需要根据家庭因素、夫妻关系、父母经济条件等情况综合分析,注重个案的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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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民法典》实施之后,我们分析以上几位婚姻法专家的观点,发现他们之间观点依然不尽相同,各位朋友,你们更赞成哪位专家的观点呢?欢迎大家积极参与讨论,为中国法治进程添砖加瓦,大家可以在评论区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