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物业费过三年就不能起诉了吗 未入住物业费收取标准

7个“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6个败诉,
仅1个获法院支持!
物业服务行业随着商品房的出现逐渐兴起,但至今仍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规范性较差,而随着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逐渐增强,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因物业服务问题产生纠纷的数量逐年增多 。笔者通过对荣昌区法院近年来上百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书进行研究,发现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具有类型化的特点,故特对此进行归纳及评析如下:
一、以非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为由抗辩
有些业主认为自己并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因此不管是开发商还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都对其无约束力,自己不知晓且不认可该合同内容,因此拒绝交纳物管费 。
对此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该项抗辩理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
二、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已届满为由抗辩
某些业主辩称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早已届满,因此对超过合同期限的物业费,因无合同约定,故有权拒绝交纳 。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后,若物业服务企业继续为小区提供服务,业主也接受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均应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在上述情况下,业主的这一抗辩理由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
三、以房屋质量不达标为由抗辩
有些业主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如房屋漏水、墙体脱落、玻璃破裂等为由拒交物管费 。
【欠物业费过三年就不能起诉了吗 未入住物业费收取标准】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系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而物管费的交纳则属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两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通常情况下,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企业,相互之间不应为对方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业主的该项抗辩理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
四、以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维修义务为由抗辩
有些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反映小区单元门、过道路灯等被损坏,顶楼房屋漏水等问题,要求维修,但物业服务企业知晓后拒不维修或者维修不合格,业主就以此为由拒交物管费 。
对于维修义务的承担主体,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房屋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由建设单位承担维修义务;在房屋质保期届满后,房屋专有部分由业主或侵权人承担维修义务,房屋楼顶等小区共有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维修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时,可使用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若业主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义务时,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酌情减少物业费 。
五、以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业主人身、财产遭受损失为由抗辩
有些业主认为因为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自己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失,如家中财物被盗窃,自有车辆被损坏或者被偷走……,故以此为由拒交物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