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新证据规定( 三 )


(一)按照错误执行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财产损失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期间从错误执行行为实施之日起至赔偿决定作出之日止;
(二)错误执行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因时间跨度长、市场价格波动大等因素按照错误执行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显失公平的,可以参照赔偿决定作出时同类财产市场价格计算;
(三)其他合理方式 。
第十六条错误执行造成受害人停产停业的,下列损失属于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一)必要留守职工工资;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新证据规定】(二)必须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
(三)应当缴纳的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
(四)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
(五)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其他基本开支 。
错误执行生产设备、用于营运的运输工具,致使受害人丧失唯一生活来源的,按照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
第十七条错误执行侵犯债权的,赔偿范围一般应当以债权标的额为限 。债权受让人申请赔偿的,赔偿范围以其受让债权时支付的对价为限 。
第十八条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赔偿的,应当作为错误执行案件予以立案审查 。
第十九条审理违法采取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先予执行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 。
第二十条本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