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安全法》建立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通过对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以及数据安全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实现数据安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流程保障 。《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 。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 。”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三、《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个人信息保护法》共8章74条 。在有关法律的基础上,该法进一步细化、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应遵循的原则和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确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边界,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体制机制 。
亮点一: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原则
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是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基本遵循,是构建个人信息保护具体规则的制度基础 。
《个人信息保护法》借鉴国际经验并立足我国实际,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的原则,强调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公开处理规则,保证信息质量,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等 。
亮点二:规范处理活动保障权益
《个人信息保护法》紧紧围绕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障个人信息权益,构建了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
“‘告知-同意’是法律确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核心规则,是保障个人对其个人信息处理知情权和决定权的重要手段 。”杨合庆说 。
《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个人信息处理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向个人告知并取得同意 。同时,针对现实生活中社会反映强烈的一揽子授权、强制同意等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特别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或公开个人信息、跨境转移个人信息等环节应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并赋予个人撤回同意的权利,在个人撤回同意后,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处理或及时删除其个人信息 。
亮点三:禁止“大数据杀熟”规范自动化决策
当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用大数据分析、评估消费者的个人特征用于商业营销 。有一些企业通过掌握消费者的经济状况、消费习惯、对价格的敏感程度等信息,对消费者在交易价格等方面实行歧视性的差别待遇,误导、欺诈消费者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社会反映突出的“大数据杀熟” 。
对此,《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
亮点四:严格保护敏感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将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同时应当事前进行影响评估,并向个人告知处理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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