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创业扶持政策解读 淄博创业扶持政策( 四 )


24、创新用人单位人才资金制度 。在市财政补贴、经费自理类事业单位以及市属高校设置“人才项目资金”,按年度业务收入或事业收入的1.5%提取,专门用于自主培养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 。单位人才资金实际支出超出1.5%的部分,市财政给予40%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 。区县属事业单位按照以上标准,由各区县落实 。
四、加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25、全力引进大院大所大校大企 。引进一批大院大所大校和“国字号”名企,建设专业化的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和优势产业基地 。对整建制引进的国内外高等院校、国家级科研机构,给予不低于1亿元支持 。对国内外知名大学和科研院所、世界500强企业等在淄设立或共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淄博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总部或研发机构,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 。对引进以上大院大所大校大企的区县和市直部门,分别视同完成20亿元、10亿元招商引资任务 。
26、壮大平台集聚功能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奖励 。对国家级备案的“星创天地”、省级备案的“农科驿站”进行绩效评估,择优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金扶持 。对企事业单位新建院士工作站、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专家工作站,建站支持提高到30万元,根据运行情况和成果转化成效,最高支持100万元 。建设淄博海创英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发挥好现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功能,对运行管理完善并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按其服务效能,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扶持 。
27、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和50万元扶持 。依托行业骨干企业、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围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大力建设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利用3年时间,初步建成示范性众创空间50家 。每年选择3—5家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分别给予每处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扶持 。
28、借力市外平台资源 。对我市企业在市外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研发成果在市内企业转化的,对该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后补助,最高支持50万元 。
29、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对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市财政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建立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对受托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执行期内项目新增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对采购本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采购额超过1000万元的单位,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
30、加大科研奖励力度 。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市财政按照省奖励资金数额给予等额支持 。
五、优化提升人才服务保障
31、加大人才创业金融支持 。实行贷款贴息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提供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按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给予全额贴息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和专业技能人员创办的企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 。对顶尖、高端、高层次人才创(领)办的企业获得的商业贷款且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的,按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补助,贴息金额最高200万元 。
32、实施人才安居工程 。市、区县分级大批量建设产权型、租赁型人才公寓,保障不同层次人才的住房需求 。实行购房补贴政策,对未购买我市产权型人才公寓的人才,在新购其他商品房时,将博士原有一次性安家补贴20万元调整为一次性购房补助30万元,硕士研究生、学士本科生分别发放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助 。其中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士本科生的认定标准、财政列支渠道同本文件第5、6条规定 。对急需紧缺的高端人才,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住房问题 。我市新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首次购房的,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2倍的贷款额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