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学生创业贷款 浙江大学生创业扶持对象( 三 )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 。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 , 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 , 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 。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 , 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 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 , 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
三、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 , 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 , 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 。各地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 , 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 , 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 ,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 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 , 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 , 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 具体办法由科技、教育、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 。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 , 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 。聘用期满 ,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 , 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 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鼓励高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 。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 , 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 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 。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 , 自筹资金不足的 , 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 , 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 , 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 。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 , 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 , 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 。各地要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 , 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 , 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 符合规定的 , 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 。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 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协作 , 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 , 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 , 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 。高校要强化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 , 开设就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程 , 重点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 , 提高求职技巧 , 调整就业预期 。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 , 落实人员、场地和经费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 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 , 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