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和引导创办科技创新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等类型的中小企业 。第九条 设立公司制中小企业(不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制 。除法律法规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以外,首期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在登记后的三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年内缴足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条件 。
鼓励中小企业进行协作配套和产业集聚化发展 。对中小企业开展协作配套和产业集聚化发展的项目用地,应当优先统筹规划和安排 。
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 。第十一条 鼓励法人或者个人依法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创办中小企业 。第十二条 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创办中小企业 。第十三条 下列中小企业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一)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创办的;
(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人数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
(三)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并属于高新技术的;
(四)安置残疾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五)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实际,制定具体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费减免政策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有关政策规定一、关于新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政策规第一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的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一律向全国开放,欢迎区外国有、集体、私营、“三 资”等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有形和无形 资产为纽带,来我区实施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 举办各类企业 。我区将在注册登记、审批立项、创造外部条件等方 面提供便捷、良好的服务 。第二条来我区独资新建生产性企业(包括兴办原材料基地),投产后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25%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房产税、投产后5年内全额返还;土地使用税建设期内免征, 投产后免征5年;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可返还资源税3-5年;免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流转税附加收费 。企业所得税免征期间所得收益,视同完税处理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免税期满后企业经营困难的或技改扩建投入较大的还可视情 况适当减免所得税 。南部山区八县和陶乐县的政策优惠可适当放宽 。第三条来我区合资、合作新建生产性企业及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扩建项目,外办方投资占投资总额的25%以上,合资、合作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项目)投产后,视外办方投资比例,对新增效益给予3-5年免征所得税、返还2 5%的增值税的优惠 。5年内按50%返还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免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流转税附加收费 。减免 税期间,所分利润视同完税处理 。南部山区八县和陶乐县的政策优 惠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凡来我区独资、合资(外办方投资需在50万元以上、合作期5年以上)兴办第三产业(房地产开发业、娱乐业、饮食业、旅店业除外)3-5年内免征所得税,1-2年内返还营业税, 3年内按50%返还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第五条凡来我区独资、合资、合作兴办的各类企业,需占用耕地的,经政府批准后,按标定地价的30%-50%优惠出让给建设用地单位 。企业投产5年后,可允许土地转让 。第六条凡来我区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自受益年度起免征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6年 。在山区八县及陶乐县进行扶贫开发的项目,可免征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10年 。此类项目需用荒地的,可以拨方式提供 。第七条凡来我区山区八县及陶乐县独资或合资控股兴办农业资源深加工的企业, 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8年, 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年度起钢2征所得税10年 。二、关于人才、技术联合与开发的政策规定第八条区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和民营科技机构来我区兴办实体,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其技术性收入免征所得税,营业税先征后返,免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流转税附加收费 。第九条鼓励区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以技术、名牌商誉等入股形式与我区企业联合开发生产性项目,在项目投产后三年内,技术入股方可以先提取税后利润的一部分,最多不超过20% 。再按股分红 。属高、新、精、尖产品的项目和国内外享有盛誉的名牌产品,可以项目定政策实行专项优惠 。第十条对帮助我区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合同付给费用外,企业可从投产当年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10-20%,另行奖励 。第十一条鼓励区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对我区企业进行技术承包 。按期完成技术承包合同,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承包方除按合同规定取得报酬外,还可按技术承包项目投产当年或第二年税后利润的10-20%获得奖励 。对亏损企业进行技术承包,使企业扭亏为盈或大幅度减亏的,企业可根据效益情况,予以重奖 。第十二条区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民营科技机构与我区科研单位、企业联合研制、开发、生产新产品的,优先列入我区科技发展计划,并给予相应的科技贷款支持 。当年发生的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改造费用可摊入成本,如年度发生额较大,可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 。凡被自治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投产后三年内,可从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10-20%,奖励有关科研人员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以聘用和调入的方式引进各类急需人才 。工资待遇双方协商确定,不受限制;有特殊贡献者可发给专项奖金 。具有中、高级职称人员,签订服务合同五年以上,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解决其非城镇户口的配偶及未满十八岁子女的城镇户口,免收城市增容配套费,优先安排子女入学、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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