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与就业促进条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创业和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促进创业和就业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政策,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扩大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创业和就业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创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完善创业和就业政策,统筹协调创业和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创造公平的创业和就业环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创业和就业工作 。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创业和就业工作 。
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促进创业和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二章政策支持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立项、审批、办证等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便利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创业发展资金和就业专项资金 。
创业发展资金用于创业的贷款担保基金、贷款贴息、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服务补贴以及创业奖励等 。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创业发展资金或者就业专项资金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 。建立创业项目库,定期发布创业项目信息,为劳动者创业提供服务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安排建设适宜劳动者创业的创业园区、街区等创业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为创业者提供信贷、保险,鼓励区内外民营资本进入担保行业,发展多种出资方式的担保机构,为创业者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 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等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并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扶持 。第三章服务和管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健全城乡创业和就业公共服务体系,设立创业和就业公共服务机构,服务网点应当覆盖乡镇和城市街道、社区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创业和就业公共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创业和就业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创业和就业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和就业服务热线,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创业和就业服务 。第十四条创业和就业公共服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创业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创业项目推介;
(三)创业指导、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四)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五)公益性就业岗位信息;
(六)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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