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幼儿园需要什么条件 创办民办幼儿园要走什么程序( 二 )


6、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自幼儿园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幼儿园申办及登记材料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部门备案 。如有关事项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或幼儿园的名称与其他托幼机构发生重复的,市教委主管部门责成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对相应事项予以纠正或更改 。
7、幼儿园变更时,申办者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幼儿园因故决定终止举办幼儿园时,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停办申请,并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 。经核准后,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并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回办园许可证及其副本、收费许可正、幼儿园公章,注销登记并通知其开户银行 。
8、幼儿园经批准使用的属公建配套或其他政府所规定的托幼专用的园会场地,如需进行较大规模拆建的,应征得原托幼用房管理部门的同意 。
9、幼儿园通过本市新闻媒介播放或刊登公告的,应经区、县教育部门审核 。在全国性新闻媒介播放或刊登公告的,应经市教育部门的审核 。
10、民办幼儿园不设立分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