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印发 。
五、本通知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 。自2020年7月27日 , 至第一批免税进口企业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 , 已征的应免关税税款准予退还 。
六、自2021年4月1日起 , 《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36号)、《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等物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5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4〕45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税商品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5〕46号)废止 。
自2020年7月27日至2021年3月31日 , 既可享受本条上述4个文件相关政策又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相关政策的免税进口企业 , 对同一张报关单 , 自主选择适用本条上述4个文件相关政策或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相关政策 , 不得累计享受税收优惠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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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 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 , 以下称《通知》) , 现将政策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并联合印发享受免征进口关税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先进封装测试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清单 。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并联合印发享受免征进口关税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清单 。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并联合印发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消耗品和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及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 。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可享受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标准和享受分期纳税承建企业的条件 , 并根据上述标准、条件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建议名单和承建企业建议名单 , 函告财政部 , 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名单和承建企业名单 , 通知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下同)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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