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发布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 四 )


九、免税进口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 , 如违反规定 , 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在《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
十、免税进口企业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 ,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查实后 , 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海关总署 , 自函告之日起 , 该企业在《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
十一、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 , 存在违反执行政策规定的行为 , 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二、本办法有效期为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22日
(文章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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