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发布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 三 )


承建企业应于承建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项下申请享受分期纳税的首台新设备进口3个月前 , 向省级财政厅(局)提出申请 , 附项目投资金额、进口设备时间、年度进口新设备金额、年度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额、税款担保方案等信息 , 抄送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 。省级财政厅(局)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初核后报送财政部 , 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
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分期纳税方案(包括项目名称、承建企业名称、分期纳税起止时间、分期纳税总税额、每季度纳税额等) , 通知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 , 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
分期纳税方案实施中 , 如项目名称发生变更 , 承建企业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 , 承建企业应在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 , 向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报送变更情况说明 , 申请变更分期纳税方案相应内容 。省级财政厅(局)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确定变更结果 , 并由省级财政厅(局)函告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 , 抄送省级税务局 , 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 。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将变更结果告知承建企业 。承建企业超过本款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 , 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不予受理 , 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 , 已进口设备的未缴纳税款应在完成变更登记次月起3个月内缴纳完毕 。
享受分期纳税的进口新设备 , 应在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关区内申报进口 。按海关事务担保的规定 , 承建企业对未缴纳的税款应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 。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承建企业在最后一次纳税时 , 由海关完成该项目全部应纳税款的汇算清缴 。如违反规定 , 逾期未及时缴纳税款的 , 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 , 已进口设备的未缴纳税款应在逾期未缴纳情形发生次月起3个月内缴纳完毕 。
五、《通知》第一条第(五)项和第三条中的企业进口设备 , 同时适用申报进口当期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的累积范围 。
六、免税进口企业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 , 办理有关进口商品的减免税手续 。
七、本办法第一、二条中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制定的第一批免税进口企业清单自2020年7月27日实施 , 至该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 , 已征的应免关税税款准予退还 。本办法第三条中 , 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制定的第一批免税进口商品清单自2020年7月27日实施 。以后批次制定的免税进口企业清单、免税进口商品清单 , 分别自其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
八、本办法第一、二条中的免税进口企业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 , 应自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 , 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牵头部门 。牵头部门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一、二条规定 , 确定变更后的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 。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 , 牵头部门不予受理 , 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政策 。确定结果或不予受理情况由牵头部门函告海关总署(确定结果较多时 , 每年至少分两批函告) , 抄送第一、二条中其他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