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顺产报销比例

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生育医疗费: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 。其他各类补贴及不同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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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销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只要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即可享受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一次性补贴 。其中,生育津贴必须在生小孩后五个月内办理,否则无效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
二、 报销比例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
生育保险政策强调,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举例来说,一名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5000元,而用人单位当月的平均工资为4500元,由生育保险基金统一支付给单位后,超过平均工资的500元用人单位不能克扣;假如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3500元,而用人单位当月的平均工资为4500元,其中的1000元差额需要用人单位补足 。
对于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2012年1月1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但在之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新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从2012年起,生育保险将对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部分医疗费用支付项目和定额标准进行调整,医疗待遇水平将在原有基础上增长在20%左右,预计增加基金支出2500万元左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