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车辆合格标志补办有哪些法律规定

1北京车辆合格标志补办有哪些法律规定
不要以为车辆的合格标志不重要,如果没有把车辆的合格标志张贴好,遇到交警检查时,会受到处罚的,所以车辆合格标志是比较重要的 。那么北京车辆合格标志补办有哪些法律规定,太平洋汽车网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北京车辆合格标志补办有什么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二、北京车辆合格标志补办办理的材料1、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2、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综合以上介绍,车辆合格标志,是对车辆进行检验之后,车辆合格才会发给的一个标志,这个标志证胆车辆经过了检测,而且是合格的,可以上路行驶 。如果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汽车问题,请咨询太平洋汽车网,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2北京车辆合格标志补办有哪些流程
如果细心的朋友们会发现,车辆的右前方玻璃上面,会张贴有一些标志,有的是保险的缴费标志,有的则是车辆进行检测后的合格标志 。那么北京车辆合格标志补办有哪些流程,太平洋汽车网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北京车辆合格标志补办的流程1、申请受理,受理补领业务2、审查与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批准补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送达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二、北京车辆合格标志补办的办理材料1、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2、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三、北京车辆合格标志补办办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