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考虑下调“交强险”无责赔付费率

1应考虑下调“交强险”无责赔付费率
我国保险业一直以来都希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能够强制施行,在减少保险公司为了订立保险合同而付出的展业费用的同时,承担起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转嫁的风险 。2003年10月28日,《道路交通安全法》被通过并予以公布,使得交强险的诞生有了法律依据 。在我国交通事故年近50万起、交通事故年死亡人数达10万人、社会保障制度尚在建立、受害人自我恢复能力不高、有责方赔偿能力不足、保险公司承受能力不强的现实情况下,立法强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交强险的立法本意,应该是通过建立保险制度来实现以人为本,保障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医疗费用及保障受害人、被抚养人基本生活的目的 。然而,由于交强险的费率过高、保障金额过低、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责赔付的原则、配套政策“缺位”等“硬伤”的存在,使得实践中尴尬频出,因此导致车辆保险消费者进行“逆选择”的现象也开始显现 。据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来看,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数量远未达到预想的数量 。有报道称,在10月1日交强险过渡期结束后,哈尔滨市还有近10万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 。由于交强险费率过高,导致部分车辆保险消费者拒绝购买交强险、减少或是不再购买商业三者险的现象出现 。这使得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将大量的风险自留下来,并没有按照保险业预想的,通过购买商业三者险转嫁到保险公司 。由于交强险的保险限额过低(死亡时只赔偿5万元),若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本身没有赔偿能力的话,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受害者无法获得足够的赔偿,以达到保证交通事故受害者自身及其家庭成员获得充分的事故补偿,实现社会稳定、和谐的立法目的 。
2应缴纳车船税的车辆船舶有哪些
在外面做事打工的人当有一定的报酬的时候,是需要交一定的个人所得税的,但是很少有人知道车船方面的税,这就是指车船税了,那么应缴纳车船税的车辆船舶有哪些?华律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车船税的基本概念以车船为课征对象,向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 。此处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在中国其适用税额,依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中国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根据我国车船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是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列的车辆、船舶,包括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也包括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上述机动车辆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包括客车、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 。拖拉机不需要缴纳车船税 。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 。其中,机动船舶是指用机器推进的船舶;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游艇是指具备内置机械推进动力装置,长度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应当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 。【应考虑下调“交强险”无责赔付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