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如何办理行驶证

1烟台市如何办理行驶证
山东省烟台市目前的机动车保有量还是很多的,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是必须要办理汽车行驶证的,需要车主提交车辆的有关资料才能办理的,最近有一些车主在咨询关于烟台市如何办理行驶证,下面太平洋汽车网小编整理资料给各位阅读参考 。一、烟台市如何办理行驶证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制作、发放牌证 。二、烟台市办理行驶证的材料民用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本人住址或者临时住址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申请时,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一)注册登记申请书;(二)车主的身份证明;(三)机动车的来历凭证(海关监管车辆除外);(四)属于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交整车出厂合格证;属于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口机动车除外),车辆检验合格;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烟台市办理行驶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新车上牌完成时就能同步拿到机动车行驶证 。以上是太平洋汽车网小编关于烟台市如何办理行驶证的解答,一般是按照这样的程序去办理行驶证的,需要的资料必须是齐全的,否则车管所是不会受理的,办理是收取20元的工本费的 。如果大家有其他的汽车问题要咨询欢迎来太平洋汽车网 。
2烟台市交通违章如何处理
在我国发生了交通违章之后,一定要及时进行处理,因为交通违章之后会进行扣分,并且处罚款,不及时处理的话罚款会产生滞纳金,并且会越来越多,那烟台市交通违章如何处理呢,太平洋汽车网小编整理了如下的内容给大家做参考 。一、烟台市交通违章如何处理1、知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2、两名交通民警以上(含)进行调查 。调查时应当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笔录 。被询问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3、面告知;4、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 。复核应当制作文书,由当事人和交通民警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文书上注明情况;5、出处罚决定的,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7、出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收留机动车驾驶证 。二、烟台市交通违章处理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违章处罚实施条例全文》第八条对当事人处以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按下列规定的权限审批:(一)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下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二)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上(含)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第三章处罚的决定第九条对当事人予以处罚的,应当告知下列内容:(一)交通违章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二)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三)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使用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口头告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书面告知第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予以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二)作出处罚决定后,填写《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三)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罚款机构(以下简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四)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罚款决定的,同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第十四条适用一般程序予以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通知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二)由两名交通民警以上(含)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当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笔录.被询问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三)书面告知;(四)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进行复核.复核应当制作文书,由当事人和交通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文书上注明情况;(五)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六)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七)作出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收留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五条当事人有饮酒、吸食和注射毒品等嫌疑的,应当及时检验.拒绝检验的,可以强制检验.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违章行为事实清楚,需按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接受处理之时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对造成交通事故的处罚期限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实施.第十七条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驾驶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机动车驾驶员要求听证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