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有哪些相关事宜

1交通事故有哪些相关事宜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酒后驾驶”和“无证驾驶”,是被告交强险的承保保险公司最常提出的拒赔理由 。一、“酒后驾驶”包括“饮酒后驾驶”和“醉酒后驾驶”,饮酒与醉酒的判断标准,请参照此文《饮酒驾驶、醉酒驾驶的标准、检验及行政处罚责任》 。保监会所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仅规定驾驶人员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除了垫付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部分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垫付和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意味着对于饮酒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交强险需依法赔偿 。二、对于“醉酒驾驶”和“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人身损害损失,太平洋汽车网网交通事故栏目组认为交强险应当予以赔偿,请参见此文《醉酒驾驶、无证驾驶与交强险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虽于2009年10月20日,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内容)中“财产损失”如何理解的请示作出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认为“醉酒驾驶”和“无证驾驶”情况下,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部分,保险公司免赔 。但是该答复就其性质而言,不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 。即便在有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交强险的承保保险公司将该答复作为抗辩依据提交给人民法院,但是也存在人民法院不适用该答复内容,判决即便存在无证驾驶的情形,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给予赔偿的案例,具体可参见此文《无证驾驶致人身损害,不是交强险免责事由,2010年人民法院报新闻一则》 。注:交通事故对“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致人伤亡,交强险对于受害人身损失应予赔偿问题的观点,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2010年上半年度的观点相近 。故再次撰文对该问题的观点进行再确定 。另注:“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仅极有可能直接导致肇事者承担该交通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责任,而且导致受害人重伤及以上人身损害的,还可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具体参见此文《无证驾驶致人重伤并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需要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 。故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幸福,请远离“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 。
2交通事故现任强制险
1、赔偿原则不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2、保障范围不同 。除了《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 。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3、具有强制性 。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4、经营原则不同 。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 。5、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三、交强险制度何时开始实施?什么人需要购买交强险?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制度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要投保交强险,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四、原已投保的商业三责险是否有效?在2006年7月1日交强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三责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原件或加盖保险公司“保单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复印件,备查 。原商业三责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五、什么是交强险责任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以上三项限额的20%计算 。即死亡伤残无责赔偿限额10000元、医疗费用无责赔偿限额1600元、财产损失无责赔偿限额400元 。六、交强险采取什么方式“奖优罚劣”费率浮动?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费率水平将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交通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