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剂师|开药时1片写成7片、致幼儿中毒:错的是这话轮不到药房说

【 药剂师|开药时1片写成7片、致幼儿中毒:错的是这话轮不到药房说】据都市时报报道,8月2日,张先生4岁半的儿子出皮疹,便带孩子去昆明城东医院就诊。当天孩子吃完从医院拿的药后就出现了狂躁、浑身通红的症状,还伴随着意识不清。下午4点,张先生又带孩子回到医院,经接诊医生核实,孩子是因服用药物剂量过大,诊断是异丙嗪过量中毒。药是散装放置在一次性药袋里的,药袋上由药剂师手写用法用量。张先生说“每日服用3次,每次应该是1粒,他写成了7粒,孩子妈妈就按照7粒给孩子吃的”。昆明城东医院办公室主任伍凤琼称:“这个量,我们是有口头交代的。你没听清楚也行,但在你喂药的时候,是不是常识性地想一想,哪有吃七片药的。”
看到“昆明城东医院”这种名字,下意识的用企查查看了一眼这家医院,发现现在存续的是“昆明城东医院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企业信息中显示被“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处罚过,我就想看看具体处罚事项是什么,可惜不论是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官网还是工商局的官网,2020年10月的行政处罚信息查询都没看到具体处罚决定,在此吐槽一下。 因为没有具体看到,也不好说该医院本身有前科,但本次事故的发生,显然是院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后这种所谓“常识”的回答也是非常可笑。
药剂师|开药时1片写成7片、致幼儿中毒:错的是这话轮不到药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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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个事件而言,假如起诉,如果判定药剂师的手写用法用量并非用药建议,属于用药过错,则医院需要承担部分法律责任。 这是因为医院药剂师错误地将手写用法用量“1粒”写为“7粒”,属于用药过错,虽单方说有口头交代为1粒,然而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已告知。 由此,所犯错误与患者中毒大有关联,并不能以常识来抗辩。 然而顺便探讨,还需要提及的是,对于这里的手写用法用量而言,如果我们做不同理解。那么就有其他的结论。
(仅仅做假设,笔者偏向于医院药剂师的手写用法用量构成是非用药建议的医疗行为) 比如说医院并非要求直接抓药,而是认为这属于“建议患者自行购买药物“,那么这种情况下医院的法律责任就比较低乃至于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法律责任。 这是因为“建议患者自行购买药物“属于用药建议,不一定构成用药过错,此时成年人对于用药建议有自我决定权,我们还是要结合各种因素考虑医院是否有存在用药过错。 不过如前文,按公开的媒体播报信息而言,笔者倾向于本次事件里面医院的手写用法用量是用药过错,同患者中毒大有关联,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以前有类似案例,某儿童用药,医生处方用量应为1/8片,结果因为剂量记错,就写成了1/4片,处方到药房时,药房再次记错剂量,交代该患儿及家长,用量为1/2片。 结果责任划分,处方医生25%,药房药师75%。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药房调剂处方,有审核的职能,如果处方有错误,应该不予调剂,驳回处方。但当时牵涉的药房工作人员,非但未纠正错误,反而再次放大了错误,因此要承担比处方医生更重的责任。
总结下来,这位药剂师和办公室主任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甩锅行为,始终不愿承认自己”错了“,这四个甩的飞起,患者家属稍不注意接住一个,就会被带偏,整个性质可能都会发生变化。 这件事里药剂师负有主要责任,但是院方也有很大的责任。我们看看四查十对的内容,这中间只要认真做了不会出错。不过药剂师(或医生)始终是一个个体,还有会有犯错的概率,医院应该考虑减少手写医嘱,并且增加交叉检查的措施,确保不再发生这种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