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加强配套供电服务和监管 。电网企业要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线上用电保障服务,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举措,为充电运营企业和个人业务办理提供契约式服务、实施限时办结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大供电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监管力度,配合地方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转供电行为,做好配套供电服务保障工作 。
六、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
(十八)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体系 。推动建立充电设备产品质量认证运营商采信制度 。建立“僵尸企业”和“僵尸桩”退出机制,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 。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各方安全责任 。强化汽车、电池和充电设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严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安装质量安全把关 。在加油站、加气站建设安装充电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内 。充电设施业主、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售后维保单位等应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 。各地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部门结合职责,加强配套供电、规划建设及集中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建立完善各级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充电设施运营安全监管,强化社区用电安全管理 。建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溯源机制,鼓励相关安全责任保险推广应用 。
(十九)加快建立国家、省、市三级监管平台体系 。扩大监管平台覆盖城市范围,逐步建成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国家、省、市三级充电设施监管平台体系,完善数据服务、安全监管、运行分析等功能,推进跨平台安全预警信息交换共享 。加快充电设施监管平台与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数据融合,探索构建车桩一体化监管体系 。政府监管平台应保持立场公正,定期向社会发布本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行情况 。
七、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优化财政支持政策 。对作为公共设施的充电桩建设给予财政支持 。鼓励地方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标准,进一步向优质场站倾斜 。鼓励地方加强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等示范类设施的补贴力度,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
(二十一)提高金融服务能力 。创新利用专项债券和基金等金融工具,重点支持充电设施以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为充电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支持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充电设施的保险产品 。
【发改委:国内充电满足超2000万辆电动车需求】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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