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黄蓝幼儿园|红黄蓝幼儿园虐童案二审宣判 红黄蓝幼儿园案二审宣判结果( 二 )


施虐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即构罪。
在具体实务工作中,司法办案人员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综合判断,认定“情节恶劣”的标准
1、行为人实施虐待行为的方式和手段
2、行为的次数
3、被害人数
4、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5、行为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的影响
6、案发后相关证据的固定工作极其重要。
与常见的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相比,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行为对象:本罪的行为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者生活能力低下的人。
2、行为主体:本罪的行为主体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者生活能力低下的人,负有监护、看护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此外,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刑法第260条之一第二款规定“单位犯前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危害后果: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为伤情达到轻伤以上,而虐待罪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则是要求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够罪。司法工作中主要依据《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来判断是否达到轻伤以上的危害结果,但对于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认定,目前还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具体实务工作中,我们主要从行为人实施虐待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次数、被害人数、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行为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的影响等方面去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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