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互动业务部总经理肖军、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副总经理王献、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营业三部总经理费明军、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营业四部总经理曾德林审批报销上述费用,应承担管理责任;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朱华、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董红应承担管理责任;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总经理杨峥嵘全面负责公司管理,应承担管理责任 。
上述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重庆分公司编制虚假的财务资料行为处以罚款50万元,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增车险业务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责任人互动业务部总经理肖军警告并罚款10万元;营业三部总经理费明军警告并罚款4万元;时任营业四部总经理曾德林警告并罚款2万元;财务部总经理朱华警告并罚款10万元;分公司副总经理王献警告并罚款10万元;分公司副总经理董红警告并罚款10万元;分公司总经理杨峥嵘警告并罚款10万元 。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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