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质押是什么 商标授权和品牌授权的区别( 二 )


另外,《担保法》第80条规定:“质押一旦发生,即一经登记,出质人便不能将质押利益继续转让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除非经过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协商同意 。”第二次质押只有在第一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才有可能 。由于我国尚没专门解决商标权质押的处置和实现问题的特别法律规定,使得质权人必须先获得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者直接申请执行令才能扣押和变卖担保物 。以上法律制度方面的缺陷,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标权质押融资活动的发展,也给其带来了法律风险 。
(三)客观存在的价值评估风险
担保物必须具有特定性或可确定性,商标权作为无形的财产性权利,其质押更在于商标权担保价值的可特定性和可确定性 。所以商标权担保价值的确定是商标权质押融资实现的必经环节和关键问题 。但目前我国商标权价值评估中存在着的一些缺陷仍然制约着商标权质押融资活动的发展 。
1、商标评估缺乏统一的法律评估准则 。尽管我国目前制定了一些关于商标权评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2001 年财政部的《无形财产评估准则》等 。但是现有的法律还是不够完善,商标权评估机构还是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 。
2、商标评估机构不规范并且违反公平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评估机构要想获得当事人的选择权是有政府部门指派的,他们对政府部门的依赖性强,往往是分属不同的部门分管,缺乏独立的面向市场的能力,在设立上也往往由政府部门设立,所以他们对政府部门有更多的依赖性 。在评估的过程中,按照一般的规则是要通过市场来选择和竞争的,但鉴于我国目前的评估机构的现实,由政府指派的评估机构往往并不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对于当事人来说也难以获得好的评估机构的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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