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各类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区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发展方向的要求,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制定政策措施,加强绩效评估,完善公共服务,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转型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督促中小企业转型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
发展和改革、科技、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环境保护、工商、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企业转型发展工作 。第五条 中小企业享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并在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下,自主创新发展 。第二章 创业引导与成长推进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主动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建立和完善扶持中小企业创业的政策体系,按照规定为中小企业在用地、人才、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改善创业环境,降低创业成本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节能环保型等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用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闲置厂房等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 。
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人才培训、项目策划、技术支持、融资担保、商务代理等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创业引导扶持资金,扶持创办中小企业 。
创办中小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一次性开业补贴、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及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培训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采取定向培训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培养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十一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和人才来本市自主创业的,按照规定给予资助 。
中小企业引进、培养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住房、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推动中小企业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全面提高企业战略规划、生产组织、技术开发、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等基础管理水平 。
支持行业协会、专业管理咨询机构和管理咨询志愿者开展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活动,帮助中小企业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
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中小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 。
中小企业实现上市融资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私募债券或者集合信托等方式进行融资 。
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私募股权进行融资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完善创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设立以创新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为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资金支持 。第三章 创新推动与改造升级第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改造升级 。第十七条 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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