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负责印制、发放、验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证和完成证书 。
(四)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职责
1.负责本校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 , 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 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
2.负责办理本校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的审核报送工作 。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 , 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公办中小学校就近接收学生的范围和人数 , 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接收学生 。
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 , 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依法送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 , 应当由家长送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 , 家长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 ,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进入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 。
普通高中新生按照我省当年普通高中招生录取规定入学 。
第六条入学新生须按照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 , 家长应当持有关证明 , 在规定期限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
第七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 , 由学校督促其入学 , 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家长送学生入学 。
普通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 , 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 ,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
第八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 , 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 , 建立学籍档案 , 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
学校要按照学籍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辅号 。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审批、核准学生学籍号、学籍辅号 。
第九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 , 一人一号 , 终身不变 。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执行教育部相关规定 。
学籍辅号在学生入校注册后确定 , 一般使用至本学段毕业 。学生中途转学、休学、辍学、退学 , 或因其他原因被取消学籍 , 原学籍辅号由学籍主管部门注销 , 不得重新启用 。
第十条普通高中学籍辅号编码采取11位数 , 由“入学年份码(2位)+市码(2位)+县码(1位)+学校码(2位)+学生码(4位)”组成 。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辅号的生成规则由市或县教育行政部门制订 。
第十一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 , 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外 , 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 , 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教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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