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学生转学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相关工作 。
第二十六条有以下情形者不予转学:
(一)初始年级和毕业年级一般不予转学 , 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 跨年级不予转学;
(二)普通高中学生在同一城市城区内或本县范围内 , 一般不予转学;
(三)职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就读 。
第三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病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三)因出国等其他原因 , 需要休学的 。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 , 学校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登记 。
学生因病休学 , 需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和医药费票据 。
学生因其他原因休学 , 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学生单次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 。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 , 应当由学生家长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和医药费票据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 , 经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同意 , 可继续休学 。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
第三十条休学期满 , 学生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凭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 经学校审核签章、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学 。
复学学生由学籍主管部门重新编排学籍辅号 , 学校应按原休学年级 , 安排插班学习 。
因病休学的 , 复学时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愈证明 。
第三十一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休学期满的学生复学 , 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家长送学生复学 。
第四节辍学与退学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 , 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 , 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
对义务教育阶段疑似辍学学生一周以上不到校的 , 学校应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报告 , 并配合乡镇政府、村委会共同做好学生动员返校工作 。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 , 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无条件接收辍学或退学再复学的学生 , 并安排其插班在辍、退学时相应的年级就读 , 并由学籍主管部门重新编排学籍辅号 。
第三十三条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予以办理退学手续:
(一)除不可抗力外 , 新学期开学15天后 , 未履行请假手续 , 未经学校同意不到校办理报到手续的;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 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三)休学期满 , 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四)本人及家长申请退学的;
(五)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 , 受到刑事处罚的 , 学校应予以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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