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查询系统及学籍号查询( 五 )


凡退学、除名的学生 , 不得复学 。
第四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 ,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 达到毕业要求 , 准予毕业 。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 , 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后 , 发放毕业证书或完成证书 。
第三十五条普通高中学生的毕业、结业、合格标准按照《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甘教基〔2010〕41号)和《甘肃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方案(试行)》(甘教基〔2011〕47号)相关规定执行 。
当年结业的普通高中学生 , 学校保留学籍一年 , 在此期间 , 学生可报名参加不合格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 , 考试结果达到毕业标准后,凭《结业证书》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
普通高中学生结业一年后 , 学校将不再保留学籍 。结业学生仍可凭《结业证书》报名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 考试成绩全部达到要求后 , 发给《甘肃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遗失后不再补发 , 经本人申请 , 由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普通高中毕业证明书》 。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 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 , 完善管理制度 , 建立工作机制 。
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各单位(学校)正式工作人员 , 身体健康 , 能够承担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 。
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 , 并保持相对稳定 。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 , 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
第三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 。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 , 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 , 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
第三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细则的规定 , 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
第四十条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 依法、依规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
三、甘肃中小学学籍查询相关知识和注意事项学籍号的组成部分学籍号由16位构成 , 其中各位的意义为:
省市位(2位)+区县(2位)+学校类别(1位)+学校(3位)+学生类别(1位)+届别(2位)+班(2位)+学生号(2位)+校验位(1位) 。
教委定义省市位和校验位 。
省市位(2位):北京市为:01
区县编号(2位):注:由于今年北京撤县改区 , 区县代码随之改变
学校类别(1位):0=小学;1=初中;2=小学、初中并存学校(九年一贯制);3=小学、初中、高中并存学校;4=完中;5=普高;6=职高;7=职普高并存学校 。
学校(3位):编码由各区县编制定义 。注:这三位是学校编码的最后三位 , 即学校自编代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