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府鼓励创业政策 北京市扶持创业( 三 )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 , 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 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 。第六条 市、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划、计划 , 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服务 ,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 建立、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 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价 , 引导市场化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金融、生态环境、知识产权、司法行政、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卫生健康、民政、园区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 制定并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 , 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七条 本市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经营者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收益 。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 , 遵守社会公德和行业规范 , 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 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本市基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信用评价体系 , 建立适合中小企业规范发展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 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查询和应用的便利化 , 引导中小企业诚信经营 , 支持信用优质企业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获取更多的便利和机会 。第九条 中小企业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 , 依法发起、设立中小企业协会或者其他中小企业行业组织 , 加强自律管理 , 促进行业发展 。
中小企业协会和其他中小企业行业组织根据章程承担为中小企业提供行业信息、宣传培训、合作交流等服务 , 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 促进公平竞争 , 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中小企业的诉求和建议 , 参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 协助政府公平、有效地实施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 。
中小企业协会和其他中小企业行业组织不得以政府名义或者以政府委托事项等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章 创业扶持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创办中小企业 , 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 本市逐步完善市、区、乡镇创业服务体系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创业信息 , 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培训等综合性服务 。第十二条 支持中小企业进行科技研发、工业性试验、中间试验等创业活动 。市科学技术部门和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编制科技研发、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的服务目录并公布 。第十三条 本市将中小企业发展空间纳入全市产业发展空间布局 。市、区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 , 应当统筹考虑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文化产业园等各类载体的建设用地需求 , 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 预留发展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