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创业扶持项目 沈阳个人创业扶持( 七 )


统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中小企业统计工作 。第七条 中小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 承担社会责任 , 诚实守信 , 依法经营 ,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 规范和完善信用评级和失信惩戒制度 , 引导中小企业提升信用等级 。第二章 资金支持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 并根据地方财政增长情况适当增加 。第十条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国际市场开拓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等事项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与中小企业发展有关的各类资金的使用 。政府财政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 , 应当对中小企业按照与其他企业同等条件、同等安排的原则办理 。第三章 融资担保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沟通协调制度 。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给予金融支持 , 开发中小企业信贷产品 , 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三条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依法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 , 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制度 。市和区、县(市)财政每年应当在预算中安排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 对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 。
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 , 应当依法向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引导中小企业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 。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第四章 创业扶持第十六条 鼓励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创办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 , 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符合产业政策的产业 。
鼓励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社会资金与创业项目的合作平台服务 。第十七条 支持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 , 鼓励管理、技术等各类专业人才向中小企业流动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创业服务工作 , 为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等服务 。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创业辅导专家团队和各类社会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各种层次的、多种形式的创业辅导服务 。第二十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 大中专毕业生、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或者残疾人 , 在本市自主创业或者合伙经营 , 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 对于从事微利项目的 , 由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贴息支持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 , 在城乡规划中合理安排相应的建设用地 , 设立创业基地 。政府投资建设的创业基地 , 应当优先接纳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中小企业 。
鼓励社会组织投资建设创业基地 。第五章 技术创新第二十二条 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建立或者合作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 开展同行业的共性技术研发 , 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服务 , 提升产业技术创新和扩散能力 , 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