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一条 为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 严格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 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可持续和创新发展 , 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营经济组织 , 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或者开展投资、经营的 , 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内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 。第三条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保障权益、依法规范的基本原则 , 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 建立民营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和保障体系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民营经济促进工作协调机制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行政主管部门 , 统筹、协调、指导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 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宣传和实施国家、省、市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研究民营经济发展动态 , 拟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
(三)依法严格管理、使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四)落实民营经济组织应当享有的奖励、优惠等政策;
(五)定期听取民营经济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 帮助民营经济组织解决困难和问题;
(六)定期发布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动态、优惠政策等信息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实行代办员制度 , 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进行跟踪服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营经济公共服务平台 , 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信息、技术、管理、人才、市场、融资和法律等专业化服务 。
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 。第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发挥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服务和行业规范作用 ,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下列活动:
(一)组织咨询与培训、信息交流、会展招商、市场开拓以及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二)参与行业准入资质审查、职业资格认证、登记备案、科技成果鉴定、产品质量认证等事项 , 定期开展优秀民营经济组织和个人的评比、表彰;
(三)依法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行业信息发布等工作;
(四)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 制定并组织实施自律规约;
(五)提出立法意见和建议 , 参与制定、修订行业规划、政策、标准、规范等;
(六)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和建议 , 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依法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起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等的调查申请并协助调查;组织、指导、协调会员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应诉工作;
(八)调解会员相关的各类民商事纠纷;
(九)履行法律或者法规授权、政府委托以及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 , 民营经济组织均可以平等进入 。市场准入条件和优惠扶持政策应当公开透明 , 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歧视性或变相歧视性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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