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儿假|江西明确子女3周岁以下夫妻每年各休10天育儿假

日前 , 采访人员获悉 , 江西省出台《关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 , 明确了关于婚育新政的相关规定实施事宜 , 尤其是广受关注的婚假及育儿假等 。江西省明确 , 关于育儿假 , 子女分别在0—1周岁、1—2周岁、2—3周岁 , 夫妻双方各休10天育儿假 。
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生育子女的夫妻 , 分娩前后可以通过生育服务网上系统办理生育登记 , 或者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含电子证照) , 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 , 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接受生殖保健服务 。
江西省进一步明确 , 所有生育子女的 , 均可以在分娩前或分娩后办理生育登记 , 并领取生育登记回执(或电子回执) 。取消办理《生育服务卡》 。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 ,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 , 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男性22周岁 , 女性20周岁结婚的夫妻(含初婚、再婚 , 不含复婚);以及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 , 2021年5月31日之后生育第三个子女及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再生育的夫妻 。
其中 , 第九条的相关问题 , “有子女死亡或者鉴定为残疾的” , “有子女死亡”指已生育的三个子女中 , 一个死亡 , 两个死亡或者三个全部死亡的 , 可以生育至三个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指有子女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鉴定为残疾 , 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 无论残疾等级 , 可以再生育有至三个健康子女 。“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或再婚夫妻 , 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 指依法收养的子女 , 可以不计入夫妻生育的子女数;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 可不计入再婚夫妻生育的子女数 。
根据最新修订的《条例》 ,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 ,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 , 增加婚假十五日;增加产假九十日 , 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日;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 , 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十日育儿假 。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 , 福利待遇不变 。
最新修订的《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其他疾病 , 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证明 , 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 , 到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性别鉴定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对孕妇的B型超声检查和其他能够鉴定胎儿性别的技术检查的登记制度 , 登记检查原因及检查结果等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