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家庭教育促进法即将施行——“家事”亦“国事”,带娃有遵循( 三 )


在家庭教育促进法“社会协同”一章里,多次提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孙宏艳表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是家校社协调的很重要的内容。对家长的指导与服务,不仅仅是学校有责任,社区、群团组织、公益组织、早教机构或一些少年儿童活动较多的场馆、公共文化场所等都有这方面的指导责任与义务,可以根据自身业务擅长范围,围绕家庭教育提供更多的服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内容也很广泛,如学校可以通过家长学校向家长介绍家庭教育的方法和理念,早教机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新闻媒体等,都有责任提供这方面的指导与服务。
李政涛认为,家庭教育指导机构,首先是一个协调机构,协调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矛盾冲突,更是一个协同机构,是提升家长和教师协同育人能力的机构。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是规范的、专业的、公益的服务机构。过去,家庭教育指导乱象杂生,很多打着家庭教育指导名义的机构以营利为目的,收费高、卖培训证书。家庭教育缺少严谨的框架体系,从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人缺乏专业性,在管理上不够规范,自身缺乏培训和相当的业务素养,匆忙上岗去培训他人。因此,国家层面应对家庭教育机构的设立进行监管,要有规范的资质证明,加大对其运营过程、运营效果等进行监督检查,使其更好地助力家庭教育。”孙宏艳最后建议。
《光明日报》( 2021年11月16日 13版)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