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明年起施行!三亚出台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办法

三亚市中小学、幼儿园
用地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科学规划和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 保障中小学、幼儿园建设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 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规划、保护 , 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优先安排的原则 。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和保护 , 建立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供给保障领导机制 ,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 。
市、区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具体工作;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第五条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中小学和学前教育发展布局规划 , 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教育|明年起施行!三亚出台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办法】中小学和学前教育发展布局规划应当科学确定中小学、幼儿园的布局、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和服务半径等内容 , 确保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 。
组织编制中小学和学前教育发展布局规划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途径向社会公告不少于三十日 , 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 , 对专家和公众提出的意见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研究 , 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中小学和学前教育发展布局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 , 其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 。
第六条经批准的中小学和学前教育发展布局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 , 按照规划编制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供给 。
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小学和学前教育发展布局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中小学、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 , 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项目用地给予充分保障 , 条件允许的 , 可以适当预留发展用地 。 财政部门应当配套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资金保障 。
第八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规划 , 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预留配建中小学、幼儿园必要的建设用地 , 并在报批前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对不具备单独配建条件的住宅新区、旧城改造区、棚户改造区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该区域与周边区域的统筹 , 通过周边区域增建 , 实现供需平衡 。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教育配套设施 , 分期开发的新建、改建、扩建居住项目应当在首期同步建成教育配套设施并交付使用 。
第九条中小学、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 已经建成或者正在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 ,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在城镇建设改造时综合运用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有偿置换等方式优先统筹解决 。
城市新区规划新建中小学、幼儿园 , 条件允许的 , 应当在国家和本省生均用地面积标准范围内就高规划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