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明年起施行!三亚出台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办法( 二 )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统筹使用存量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 探索采用城乡间转移用地指标等措施实现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动态平衡 , 做好闲置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置换、调剂、利用工作 。
探索城区高中外迁郊区集中办学、初中利用高中校舍、小学利用初中校舍等梯次补位办学的办法 , 扩大城区学校办学空间 ,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
探索将部分或全部用地闲置的中小学改建为幼儿园或者幼小一体合建 。
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学、幼儿园 , 可以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
第十一条 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及周边的规划建设 ,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不得影响中小学正常教学和幼儿园保育教育活动:
(一)周边一千米范围内 , 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殡仪馆、垃圾填埋场;
(二)周边五百米范围内 , 不得新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
(三)周边三百米范围内 , 不得新建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
(四)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 不得设立网吧、游戏厅、酒吧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五)学校校门外侧应当留有缓冲地带 , 并设置警示标志;
(六)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活动 。
高压输变电线路、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或者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学、幼儿园 。 已经建设的 , 应当拆除或迁移;尚未建设的 , 应当按规定退出 。
第十二条禁止改变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性质 。
因国家重点工程、城市基础设施、防震减灾工程建设或者教育发展需要 , 确需改变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性质的 , 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
调整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 应当按照先建后撤原则在原服务半径内就近安排不少于原用地面积的土地重新选址供应 , 重新选址不得影响或中断中小学的正常教学和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活动 。
第十三条禁止占用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办理中小学、幼儿园相邻项目用地权属证书 , 应当确保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受侵占 。
第十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进行地界确定 , 依法进行土地登记 , 核发证书 。
对有权属争议的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 在争议解决前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第十五条禁止将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出租、转让或者用于其他非规划用途 , 本办法施行以前已经出租、转让或者改作他用的 , 由中小学、幼儿园依法给予补偿后收回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上修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第十六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涉及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的临时用地申请 , 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临时用地因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建设需要另作安排的 , 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归还 。
第十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因学校布局调整、撤并停办、终止办学等原因闲置的 , 市人民政府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 , 依法无偿收回;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但使用期限未届满的 , 依法补偿后收回 。
建立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收回储备制度 , 收回的用地优先用于未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用地标准的中小学、幼儿园的改建、扩建 , 或者用于新建、迁建其他中小学、幼儿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