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域外家庭教育法的特点( 三 )


对父母责任的司法救济
父母责任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非依法定情形,不得抛弃或让与。许多国家在亲属法或相关法中明确规定了父母责任(亲权、照顾权)丧失、恢复的情形、程序和效力。
确认家庭教育权是自然的权利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规定,任何一州……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法院将此处的“自由”解释为个人对其家庭事务的自决权,其中首先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权。内布拉斯加州制定了一项法律,禁止公立学校开设除英语之外的其他语种的课程,一名犹太教区学校的教师因教授德语受到州政府的指控。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内布拉斯加州立法的目的在于保障英语在所有美国公民中的普及,增进国民的素质,但政府禁止教授德语,超过了其权力的界限,是对父母教育权的不尊重。该案首次承认了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权是一项自然权利。
督促父母履行职责 《德国民法典》规定,当父母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遇到困难时,法院可以要求父母寻求公共救助、要求父母遵守教育义务。为了避免子女受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法院可以颁发禁止令。法院还可以提出告诫或警告,要求或禁止特定行为,将子女安置在某处所或其他家庭。
对不履行职责的父母剥夺亲权 《法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于其子女人身实施犯罪并被判刑时,可以剥夺其全部亲权。父母因虐待子女、经常酗酒、使用毒品、行为不轨或者忽视子女的,亦可被剥夺全部或部分亲权。
《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规定,父母怠于履行父母义务、滥用父母权利、残酷地虐待子女,长期吸食毒品或酗酒,将会丧失亲权。对于情节不太严重的,法院可以作出限制亲权的判决,即将子女从父母身边带离,由其他近亲属或保护机构暂时监护。6个月后父母仍未改正的,可以终止其亲权。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口 贺付琴)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