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域外家庭教育法的特点

编者按 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养。家庭教育法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家庭教育行为进行的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版特刊登文章,介绍域外相关法律,敬请关注。
相关立法特点
许多国家援引相关国际法,从不同角度开展立法工作,取得积极成果。
1989年11月,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儿童权利公约》,明确了在儿童工作领域的目标和努力方向,要求各国通过立法对家庭教育领域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进行调整。
挪威在1997年修订的《儿童法》中提出了两个理念:一是父母教育权理念。该法提出了“父母责任”概念,以保障父母严格履职。二是家庭安全环境理念。要求确保儿童和青少年在安全的环境中成长。福利机构不能替代家庭,而仅是在家庭功能失效时暂时发挥作用。
德国的立法体现了对家庭教育权的确认,德国宪法规定,父母对其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有“天赋之权利”。按照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解释,此项条款旨在保护家庭教育不受公权力的非法干预,国家只能起监督家庭教育的宏观作用。
美国立法有两个特点:一是确立父母是第一任老师的理念。1994年的《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提出了“确保所有美国儿童都做好入学准备”的国家教育目标,规定“每一位美国父母都应当成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每天预留一部分时间指导学龄前儿童学习,同时,确保家长能够得到所需的培训和支持”。随后,《早期学习机会法》《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入学准备法案》等均将这一要求作为立法宗旨,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功能。2007年,美国教育部公布《赋予家长学校席位》文件,规定了实施家庭教育的措施和指导建议,成为美国家长开展家庭教育的手册。
日本涉及家庭教育有多项立法,其中日本的《教育基本法》明确了国家对家庭教育的责任,提出“学校、家庭、社区的居民等要相互联合”,以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 父母|域外家庭教育法的特点】管理和服务组织
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应当建立家庭教育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家庭教育指导、家长培训、家庭咨询与援助、相关课程研发等工作。
单独部门管理模式 在日本,家庭教育的主管机关在国家层面为文部科学省,下设生涯学习政策局和生涯学习审议会,分别负责政策规划、政策调查审议和咨询等工作。地方家庭教育主管机关为都道府县以及市町村特别区两级地方公共团体的教育委员会。
在挪威,各郡均设立家庭咨询服务中心,为遭遇家庭问题的家庭成员提供建议和指导,各郡还建立了大量的儿童福利机构,由国家、市政府、郡政府共同承担财政责任。
跨部门管理模式 法国于1998年6月召开国家家庭会议,宣布成立家庭工作相关的跨部门委员会,其主要工作领域为家庭教育和父母能力建设,如建立父母诉求网络,以便使父母拥有倾诉、倾听和对话渠道;通过与国家教育部的直接联系,改善家庭与学校之间的关系;支持企业建立组织机构,帮助企业雇员更好地解决家庭生活和工作之间的冲突与矛盾,补偿家庭育儿负担等。
第三方管理模式 新加坡为改善社会援助政策的推行方式,成立了慈善性公共机构——家庭服务中心和社会服务中心。家庭服务中心帮助需要援助的家庭解决问题,专注于处理复杂问题,如家暴、精神方面问题者。社会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社区内的各种社会援助及服务,让有需求的居民更容易、更便利地获得全面援助,在社区内促进资源共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