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女职工维权行动月】女职工权益保护知识问答(1)( 二 )


Q
6. 用人单位应采取哪些措施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
A
为切实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 加强对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设施的管理 , 加强对危险物品、危险源的管理 , 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 进行经常性的劳动安全卫生检查;要保障女职工的知情权 , 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 , 书面告知女职工;要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 使女职工了解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 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劳动卫生知识与技能 , 掌握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操作规程 , 学习正确使用劳动保护防护用品 , 掌握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 , 帮助女职工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技能 。
Q
7. 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女职工生育“排队”?
A
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 , 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 ”也就是说 , 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 。 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 , 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 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 ”因此 , 单位内部“生育排队”的规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
Q
8. 用人单位能否降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工资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A
《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均作出规定 , 为减轻女职工在怀孕、哺乳期间的经济压力和心理压力 , 确保母婴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 ,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 ”
Q
9.女职工在经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A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 , 正常的生理机能和肌体活动能力出现变化 , 身体防御能力暂被破坏 , 生理波动较大 , 作业能力下降 , 工作效率降低 。 月经期间的女职工可以照常劳动 , 但不能参加过重的体力劳动 , 不能参加高处、低温、冷水等作业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第二条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
此外 ,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 , 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 。
Q
10.女职工在孕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A
孕期主要指女性从受孕到产出胎儿的一段时间 , 通常为 280 天 。 女职工怀孕后 , 体内各系统负担加重 , 劳动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 因此 , 应当在劳动中获得特殊保护 , 以保证孕妇健康和胎儿的正常发育 。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 ,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 , 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 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 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