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女职工维权行动月】女职工权益保护知识问答(1)

(来源:正蓝旗总工会)
Q
1.什么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A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女职工享受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职工享有的权益 , 同时还享有国家对妇女规定的权益 , 包括女职工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 。
女职工特殊利益是指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妇女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外 , 还享受国家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体力状况、“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情况等 , 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给予的特别保护 , 主要包括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以及对女职工在“四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
Q
2.女职工主要享有哪些劳动权益?
【就业|【女职工维权行动月】女职工权益保护知识问答(1)】A
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 , 女职工享有的劳动权益主要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保障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
Q
3. 如何保障女性的平等就业权?
A
平等就业权是一项重要的女性劳动权益 。 针对存在的诸多女性就业歧视现象 , 如招录中的性别歧视、就业后的同工不同酬、职场发展歧视等 , 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总纲 , 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以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为支撑的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体系和政策措施 , 积极创造公平就业环境 , 消除就业歧视 。
(1)在获取就业方面 , 《劳动法》规定 ,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 在录用职工时 ,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
(2)在促进职业发展方面 , 《就业促进法》规定 ,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 , 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 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 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
(3)在促进同工同酬方面 , 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 , 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 , 保障收入公平 。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 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 , 用人单位要支付同等劳动报酬 。
Q
4. 什么是女职工劳动保护?
A
女职工劳动保护 , 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而进行的特殊保护 。 它主要研究生产过程中劳动条件对女职工身体健康的影响及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 , 以保护女职工能够健康持久地从事生产劳动 , 保障育龄女职工能够孕育健康的下一代 。 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资料显示 , 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保护母性 , 即保护女性机能 , 如“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
(2)规定女职工的工作时间 , 如孕妇、乳母禁止加班加点及不做夜班等;
(3)禁止女职工从事危险有害作业;
(4)女性与男性有同等就业机会 , 同工同酬 。
Q
5.什么是女职工“四期”保护?
A
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 《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均作出规定 , 主要包括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不得安排经期、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对孕期、哺乳期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的限制;产假和哺乳假等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