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被辞退 , 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 。”经过仲裁 , 工作人员告诉小张 ,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合法的 。
孕妇身份不是“护身符”
不能解除劳动关系是有条件的
“孕妇身份不能作为"护身符" 。”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袁能贵律师告诉我们 , 小张将其孕妇身份作为公司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护身符 , 而无视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 是属于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
袁律师介绍说 , 不少人认为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称“三期”)的 ,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但是 , 大家都忽略了该条规定是有适用条件的 。”
这个适用条件 , 就是指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处于“三期”的女职工 , 并不排除用人单位依据其他符合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 , 辞退处于“三期”的女职工 。
“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袁律师说 , 这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的规定是一致的 , 也符合《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 , 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
因此 , 即使是处于“三期”的女职工 , 在病假期或者医疗期满后 , 如果在可以继续工作(包括原岗位或者调整后的岗位)但拒绝工作的情况下 , 用人单位可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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