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监管、宽严相济 上交所就上市公司纪律处分标准征求意见( 二 )


区分个案情节,充分考虑整改情况、主观过错等作出差异化处理
《实施标准》立足监管实践,综合考虑涉案金额和比例、实际损失、市场影响、整改情况、主观过错等主客观具体情节,作出从重或从轻的差异化处理 。典型情形如,自查自纠、快速整改、挽回损失并按规定认真披露的违规行为,可作为从轻、减轻或免除情节;当事人明显疏忽所致的“无心之失”,也将其主观状态作为重要考量情节;涉案金额巨大、占比很高、对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市场影响恶劣的违规行为,或者故意实施、被发现后拒不核实、拒不整改也不及时对外披露的违规行为,依规严肃查处 。具体条文上,《实施标准》采用“总-分”结构规定考量情节,在第二章“一般规定”中,归纳总结共性的从重以及从轻、减轻、免除情形的同时,还在第三章“分则”中逐条列示了典型违规类型的考量情形,以提高处分标准的易用性与操作性 。
区分不同责任主体,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董监高责任作出合理分配认定
同一个案中,《实施标准》根据责任人的权限范围、履职情况、知情参与情况、作用大小等,合理认定与分配不同主体责任,做到责罚相当,尤其注重提高区分上市公司责任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责任的精准度 。《实施标准》第十一条明确要求,涉及控股股东、实控人滥用控制地位主导的违规行为,由其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确不知情、没有明显过错,董监高已勤勉尽责仍不知情,且发现违规后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的考量 。《实施标准》第十二条明确区分公司内部董监高个人责任,包括一般董监高的直接责任与董事长、总经理的管理责任、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内部董事与不在公司常规任职的独立董事责任,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董事会秘书与直接参与实施相关违规事项的其他董监高责任,
下一步,上交所将继续认真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持续分析总结处分实践,优化完善案件处理,着力精准监管、科学问责,不断增强自律监管的公信力,促进上市公司规范治理、完善内控、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
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通知
上证公告〔2020〕33号
为了适应上市公司监管形势发展的现实需要,结合新《证券法》实施要求,以分类监管、精准监管为目标,进一步提升监管透明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请将有关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20年9月18日之前反馈至本所 。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88号上市公司监管二部,邮编:200127;传真:021-68804882,电子邮箱:listing2@sse.com.cn 。
特此通知 。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附件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
附件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文章来源:上交所网站)
【精准监管、宽严相济 上交所就上市公司纪律处分标准征求意见】 (责任编辑:DF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