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虐童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被判死缓


继母虐童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被判死缓

文章插图
8月2日凌晨3时,长治突然笼罩在瓢泼大雨之中,早上,雨小了些,但仍在下 。

上午7时30分,采访人员来到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院,那里已有4人在等候旁听此案 。
83岁的冯老太太和女儿桑女士一大早就赶来了,“我们也是平顺县山南底村人,认识小潇然她奶奶,也一直关心着这个案子 。”“今天天气不好,要不,我早就过来了!”一位老大爷高声说道 。
8时许,雨稍稍停歇了,前来旁听的人也越来越多 。树阴下,有位拄着双拐的残疾人正和朋友交谈,他叫王文彦,平日里在平顺一中任教:“我从QQ群"关注小潇然"中得知今天要进行一审宣判,特地提前赶到长治,准备旁听 。”


8时30分,旁听者排队进入刑事审判庭 。该法庭足可以容纳200余人,台上国徽高悬,显得庄严肃穆 。
9时整,法官宣布开庭,被告人李艳勤到庭 。她身着红白两色“山西监管”制服,梳了一个长长的马尾辫,嘴角极度下弯,呈现出异常悲伤的样子,双肩在不时地震颤起伏 。人们偶尔能听到她低低的啜泣声,看到她用手抹泪 。“李艳勤,1983年生,农民……”审判长依次介绍了被告人的情况及案发经过、审理过程,“李艳勤表示,自己并不是故意要把申潇然打伤,更没有想到会造成肠管破裂的后果,但尸检报告证明,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李艳勤经常殴打申潇然,且伤痕不断,对其造成巨大伤害,最终导致死亡,形成了长期故意伤害的事实,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犯罪罪名成立” 。


法院认为,“被告人手段残忍,其行为泯灭人性,严重违背了社会道德,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应予以严惩 。综合辩护人意见后,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款(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和第57条第1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判决如下: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被告人可提起上诉 。”“你上诉吗?”听了审判长的问话,李艳勤抽泣得更厉害了,哽咽着回答说:“上诉 。


生母誓为孩子讨公道

“我们一家人今天早上6时多就从平顺往长治市里赶 。”宣判结束后,死者申潇然的姥姥张大娘有些不服,“应该一命抵一命 。孩子死了,她(李艳勤)就应该活着?7月10日开庭审理时我也来了,对于潇然身上的伤,李艳勤竟然都说"没有"或"不知道",殴打理由是孩子不听话、不认真做作业,不承认虐待孩子 。我们也要上诉!”孩子的姥爷则站在一旁,只是猛吸手中的烟,一言不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