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中国第四代罪犯的犯罪心理特征

   在人类进入航天时代的二十世纪末的今天,犯罪已成为世界第三大公害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犯罪率虽然相对比较低,但犯罪率的持续增长也已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犯罪心理学家试图从犯罪心理结构这一微观领域入手,探索出一条阐释犯罪原因的新路子,费尽苦心将犯罪依性别、年龄、罪类等标准分门别类地剖析,由于忽略了时代的文化、经济结构对人的个性心理的深刻影响,因此,这种研究得出的结论不甚符合当今中国罪犯的实际 。
   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时代各有其不同的文化特质,社会变革时期文化特质的变异更为明显 。人的心理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主观反映,因而,一代人与一代人(准确地说,应是当今时代的人与上一时代或下一时代的人)在道德观念、价值取向、生活方式诸多方面也就必然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以广告、股票、夜总会为标志的商品经济社会成长起来的人,他的思想观念决不同于在以标语、口号、批判会为特征的极左时代成长的人,这种由于时代不同而产生的不同差异是显而易见的 。纷纭复杂千奇百怪的罪犯更是一代不同一代,研究罪犯心理必须重视他们的这种代际差别 。
   所谓“代”,就是指在一定的社会中,由相同年龄层的人们成长和活动于这个特定的时代和环境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的社会文化特质的人群 。划分“代”要掌握一代人的共时性(即具有大致相同的年龄),更要掌握他们的共有性(即相同的社会文化特质) 。传统犯罪心理学忽视了“代”的共有性这极为重要的一点,将凡是同一年龄段的罪犯简单归类,譬如老年犯罪、青少年犯罪或未成年人犯罪,如此不论哪时哪代,不问“代”的差异,一律等量齐观,显然失之偏颇 。
   按照“代”的理论,在一个大视野里纵观新中国的罪犯,可以比较清晰地发现:建国至今,成千上万、进进出出的罪犯大致可分为四代 。
   第一代罪犯:大体上是建国初至“文革”前的罪犯 。他们大多出生于解放前,主要受旧社会封建买办文化的熏染,主流代表着一个被推翻的阶级及其附庸 。他们的个性、人格和心理与那个被推翻阶级和旧时代的命运相联系 。
   第二代罪犯:大体上是十年动乱时期的罪犯 。他们更多的是受“革命”“造反”的“教育”,代表着各个派性组织,拉山头、打砸抢,在中国社会上制造动乱 。他们或者混水摸鱼,不惜以坑害国家、社会或他人为自己捞取好处 。他们的人格、心理是以帮派、无政府主义为特征的 。
   第三代罪犯:是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犯罪在改革开放期的罪犯 。他们是中西文化、新旧文化激烈碰撞冲突的产物,是在观念和行为上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大潮的失败者,对改革开放的社会现实抱程度不同的抵触情绪 。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只代表自己 。为满足个人需求欲望,不顾他人利益,将个人幸福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的极端利己主义便是这代罪犯人格、个性的典型表现 。
   第四代罪犯:大致为1972年以后出生的罪犯 。他们大多是在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入学接受教育的,他们的社会化是在经济体制转型期开始的,基本上没有受文革时代的影响,主要是受到改革文化,或称中西文化融合的熏陶,从思想到行动,他们从始至终属于这个经济时代 。时代造就了他们,他们又叛逆了这个时代 。他们犯罪的根源,无论从宏观、中观、微观方面看都孕育在当今时代 。他们的个性承受当今时代的捶挞而不同于前几代 。因此,他们在犯罪心理结构上和虽在转型期犯罪但归属于第三代的罪犯有较大的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