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对于主动迎合市场热点的“蹭热点”行为 将露头就打( 二 )


三是防范自愿披露中的不当行为 。近年来,自愿信息披露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误导投资者的不当行为,引发股票交易出现波动,引起市场关注 。出台本指引的另一个重要考虑,就是结合自愿信息披露的监管实践,通过原则阐述和案例示范,明确自愿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和具体原则,指导公司建立相应的自愿信息披露内部制度,用好自愿信息披露这一信披方式,防范不当行为的发生,保障自愿信息披露的目标和价值得到实现 。
二、本次出台的《指引》,内容较为丰富,能否简要介绍一下《指引》针对自愿信息披露,做了哪些具体的规范?
答:《指引》遵循新《证券法》确定的原则,重点从四方面规范自愿信息披露行为 。
一是准确把握自愿信息披露的范围 。自愿披露不是随意披露,需要把握好披露的范围 。目标上,应当服务于投资者决策需要,不宜披露与投资者决策没有关联的信息;内容上,应当基于一定的客观事实,或者具备实施的基础条件;类型上,包括战略信息、财务信息、预测信息、研发信息、业务信息、行业信息、社会责任信息等常见类型 。
二是遵循自愿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总的要求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具体而言,首要的是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其次是尽可能简明友好,力求用平实易懂的语言替代专业术语,必要时可以采用图表辅助表达 。此外,还应当注意保持必要的一致性与持续性,同一类事项原则上应当持续披露,同一事件的重要进展也应当及时披露,不应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能“报喜不报忧” 。
三是关注常见自愿披露的公告要点 。为方便科创公司编制自愿信息披露公告,《指引》专门列出了常见信息披露事项和公告要点 。这些事项,既涵盖战略规划、盈利预测、社会责任等传统上比较常见的类型,也涉及行业信息、研发进展、运营数据、非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数据、董事长致投资者的沟通信函等符合科创公司特点的内容 。科创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披露年报和编制临时公告时参照使用 。
四是明确标识 “自愿披露”公告类型 。《指引》要求科创公司采用临时公告方式自愿披露信息时,应当在所披露的公告标题中标注“自愿披露”字样,以方便投资者识别、理解科创公司自愿披露性质 。
三、《指引》除了规定自愿信息披露的要求和内容外,还专门对科创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内部决策程序作出规定,能否介绍一下要点 。
答:健全、高效、清晰的内部决策程序,是自愿信息披露规范实施的基本保障 。《指引》就此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主要有三个要点 。
一是强调落实关键人责任 。《指引》合理配置责任归属,将自愿信息披露的责任落实到人,重点强调了科创公司董事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决策责任,以及董事会秘书作为具体负责人的执行责任 。同时,明确其他高管人员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职责 。
二是强调建立统一的标准 。科创公司商业模式、治理结构、核心技术、产品特征差异较大,自愿披露信息的内容和类型也不尽相同 。据此,《指引》要求公司结合自身特点,明确自愿信息披露的事项范围及标准,保证遵循统一的披露标准 。例如,生物医药类企业,可以将药品研发的阶段性进展,列入自愿披露信息的范围;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可以明确在年报中披露非会计准则核算的财务信息等 。
三是强调必要的保密要求 。自愿披露的信息,可能影响股票交易 。为确保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指引》特别要求科创公司设置必要的保密性措施,并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管理义务 。